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二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1-04浏览次数:662

2020年11月3日中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二期在法学院116会议室召开。本期工作坊由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主持,刘洋老师主讲主题为《契约条款作为私法法源及其方法论意义:从商事交易的实践透视》的讲座。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座谈。讲座受到来自法学院和其他学院师生的热烈期待,同学们坐满了会议室。

吴文芳老师进行了简明清晰的介绍和开场白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期座谈拉开了帷幕。

刘洋老师先简要介绍了本期工作坊的研究案例:原告(自然人)与被告(法人)先前存在借款合同,被告无力偿还后将被告名下一项目的35%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先前借款转为对被告的投资股份,并针对该股份转让协议做出一系列违约责任相关约定,包括若任何一方私自转让、抵押、分割产生纠纷时,对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以股本额双倍赔偿等。后被告将该项目抵押给银行,并将项目对外招商经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果,遂诉请法院解除债转股合同并请求判定被告以股本额双倍赔偿原告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依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和《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三个角度,原告的解除协议诉请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亦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就合同法94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被告未延迟履行债务,被告抵押涉案土地的行为不会导致“自行开发或整体转让”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告无法定解除权,解除协议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双倍赔偿,由于原借贷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双方应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出资损益亦应由合作项目开展情况而定,故不支持双倍赔偿诉求。

刘洋老师对本案案情及判决提出了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合同类型的认定;二是商事法律检索的顺序和“民商不分”的武断处理;三是合同文意上的损害赔偿和实质上违约金的混淆及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区分问题。第一,刘洋老师对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由广义至狭义,从如下基本线索逐渐精准定位合同性质:合同——合伙型合同——内部合伙合同——上实行的内部合伙合同(隐名合伙合同),认为该协议实质为隐名合伙协议。而鉴于我国制定法对隐名合伙的调整存在漏洞,故可以从意志基础、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三个层面上进行澄清。第二,刘洋老师对多元商事法源、适用规则进行了商事法源阶层化梳理,认为商事法律作为相对于民法的特别法,对其适用法律应当按以下序列进行检索:当事人合同约定——商事实证法及其解释——“假设的当事人意志”解释——商事习惯——普通民法规则。在商事案例中,普通民法规则应当作为兜底性法律适用,而不可径直前往民法规则寻找法律依据。第三,刘洋老师对本案中赔偿约款的性质在损害赔偿款和违约金之间进行了区分。从赔偿额度的数量之高、当事人对损害要素的忽略等外观现象,到赔偿约款本身的从属性地位、条件式构造及其中透露的当事人真意,刘洋老师从以上角度分析,认为本案的赔偿约款性质为违约金。因此,原判决中作为依据的损害发生与否,并非债权人违约金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在商事关系框架内也应当避免过分干预商人的自治空间。

刘洋老师介绍完毕后,朱晓喆老师对刘洋老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从刘洋老师分享的案例论文,向同学们提出了法学学习和研究的建议。首先,在接触案例时,应当对案例进行深度的发掘和思考,不应单纯地阅读和吸收司法机关的判决。第二,在研究的方法上要多元手段并用,运用比较法、实证研究防范等多样化研究方式。第三,研究反映的原理应当有基础性和广泛适用性,从个案推至一般的法学原理。

对于本次讲座,同学们踊跃提出问题,三位老师都耐心得进行了解答,吴文芳老师在讲座最后鼓励同学们,只要对学术问题有想法、有观点,都应当勇敢地用文字表达出来。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图丨李谦毅

供稿丨李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