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19-2020第一学期论文工作坊第六期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05浏览次数:327

    2019123日下午,本学期论文工作坊系列活动第六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我院蔡元臻老师作题为《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种行政主导下的分流机制》的论文报告,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主持,评议人由徐键、魏玮老师担任,此次论文工作坊还有部分研究生积极参与。

分享开始前,蔡老师由视觉中国的黑洞照片引入,提出了当事人宣称对于国旗国徽这种应该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蔡老师创新性地将类似视觉中国这种现象定义为知识产权伪造行为,认为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在我国正面临规制上的困境,主要源于各部门立法的不足和执法联动机制的不彰。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知识产权伪造现象及其行为类型化;三是现行法律规制手段的局限性;四是行政保护主导下的三轨分流机制。这篇文章对于我国在知识产权上的困境的分析重点立足在立法上的不足。围绕论文的四个方面,蔡老师依次进行了讲解。

蔡老师首先讲了不同知识产权客体伪造行为之间的差异,关键在于行政授权程序的必要性的差异,三个客体的伪造行为也因此存在差异。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伪造与否更依赖于事实判断,也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专利伪造行为占据了知识产权伪造行为中的主要部分。然后以专利法为例分析了知识产权伪造与假冒行为之间的差异,两种事实虚构行为的主要差异在于对消费者市场产生的影响,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高,违法成本更低,泛滥的可能性也更甚。

第二部分是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类型化。蔡老师受行政确权差异的启发,首先将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区分为“虚构部分事实”和“虚构全部事实”。基于权利伪造产生后的具体使用和利用方式,又可区分为“诉讼型权利伪造行为”和“交易型权利伪造行为”,诉讼型权利伪造行为主要针对经营者,交易型权利伪造行为更趋向于公众。

第三部分是现行法律规则手段的局限性。首先是知识产权单行法规范的局限性,蔡老师依次介绍了《商标法》、《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刑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对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规范集中于行政保护,“直接的行政规则被认为是解决私力救济不畅的最佳方案”,优势明显,但缺点并存,行政保护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对于视觉中国的黑洞事件,多数学者认为应从刑法角度给予保护,实践中多对此类案件裁判为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但蔡老师对此有不同见解,认为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恶劣程度并未达到刑法的保护范围。前述规制手段的不足主要在于两点,第一是公法色彩过强,过分依赖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私权救济架空,第二是内容不够完整,无法涵盖知识产权客体的伪造行为。

在第四部分,蔡老师对知识产权伪造行为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思路,即行政主导下的三轨分流机制。行政主导机制的整体构想是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承兑知识产权伪造案件的分流任务,在案件类型化的基础上,赋予行政部门判断并决定追究伪造行为人的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的权力,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伪造行为举报制度”。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如何对伪造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判断,这是对行政部门提出的挑战。行政部门面对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经验不足,且缺少数量层面的立法规定的情况,行政部门在判定和分流案件的过程中应作稳妥处理,从行为性质的层面加以考虑,尽量避免定性为犯罪。蔡老师对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类型提出了一个初步构想,从行为实施目的等角度将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分为八种,并分析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对应的责任。本文建议的行政主导模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执法,其形式更接近于一种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服务。

最后,魏老师和徐老师就蔡老师的报告分别进行评述:对论文的深度、专业度和选题的角度进行了赞赏,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问题:魏老师对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定义提出了疑问,对著作权法的研究价值给予肯定,认为知识产权应该由私法保护。徐老师提出了行政部门为什么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判断权的问题。蔡老师对各位老师的评议一一进行了回应,同学们也踊跃发言,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大家收获颇多,本次论文工作坊在严谨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供图人/供稿人 唐小童